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规则,为更好地发挥旅客舱奇数据对海关疫情防控作业的支撑效果,现就调整旅客舱奇数据报送要求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调整进出境空运运输工具旅客舱单电子数据项目,在原始舱单和承载舱单中添加“旅客座位号”“预订编码”,在预配舱单中添加“预订编码”,详见附件1。
二、持续运用ARINC网地址BJSCCXH作为中国海关航空旅客舱单电子数据正式接纳地址,报文格式为国际海关安排与国际航空运输协会拟定的PAXLST报文规范,详见附件2。
本公告自2020年10月23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2号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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