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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稳步的增长20条政策措施》的政策解读
  • 时间: 2024-07-13 02:19:46 |   作者: 乐鱼全站登录官网

  为深入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稳步的增长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20条措施》),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稳步的增长20条政策措施执行工作的通知》要求,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直相关的单位,研究制定了《20条措施》政策解读,现予发布。

  1.支持全国性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等在赣分支机构加大服务对接力度,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融资需求。实行疫情防控重点企业融资白名单制,支持江西银行、九江银行和进贤农商行利用专项再贷款为公司可以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最高不允许超出最近公布的一年期LPR减100个基点。

  政策起止时间:自2020年1月25日起,至人民银行总行通知停止,存量专项再贷款于自然到期后收回。操作流程:白名单包括全国性重点企业名单和地方性重点企业名单。全国性重点企业名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与信息化部确定后,提供给人民银行总行,人民银行总行发送至国开行、进出口行、农发行、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邮储银行9家全国性银行进行对接。地方性重点企业名单由省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确定,经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报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后,发送至江西银行、九江银行和进贤农商行3家地方法人银行进行对接。企业可主动向9家全国性银行和3家地方法人银行询问是不是纳入白名单。支持额度:每个企业授信额度不超出重点企业防控疫情需要的生产经营活动资金规模。牵头部门及组织实施单位: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金融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江西银保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2.对2020年新增的全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专项再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的基础上,省财政统筹资金再给予25%的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稳岗补贴和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对在疫情防控、生活必需品保供稳价工作中主动让利的重点企业和商户,各地可从价格调节基金或其他可用财力中给予一定补助,在项目安排等扶持政策上给予倾斜。

  政策起止时间:自2020年1月25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之后再视情决定是不是受理贴息资金申请。操作流程:重点保障企业获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后,可凭2020年1月1日后新生效的贷款合同,对所在地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各地财政部门将公司申请信息上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汇总并于2020年5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向省财政厅拨付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给相关借款企业。省财政贴息资金在向企业拨付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同时一并拨付。支持额度:贴息金额以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和企业实际贷款额度为准。牵头部门及组织实施单位:省财政厅牵头,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政策起止时间:自我省启动一级响应之日起,视疫情影响情况而定。操作流程:由企业自主申报,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认定、确定补助标准,由市级财政部门拨付补助资金。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由各设区市给予政策倾斜。具体操作流程由各设区市制定。支持额度:补助资金由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门确定补助标准和计算方式。项目安排支持额度由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确定。牵头部门及组织实施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

  3.积极帮助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安排专人进行“一对一”蹲点帮扶,协调解决设备、原辅料、人工、资金、运输及用能等实际困难。对扩大疫情防控重点物资产能的企业,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先扩产再补办相关审批手续。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改造生产线发生的实际投入,纳入省级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支持。

  政策起止时间:从政策发布之日起实施,疫情解除后,继续做好企业帮扶工作。操作流程:关于项目审批手续补办,纳入全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的105家企业可先行实施扩产项目建设,并向各设区市工信局报送项目信息,由省工信厅确认后,按项目审批流程补办相关手续。关于技术改造项目支持,纳入全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的105家企业项目信息报至各设区市工信局,市工信局商当地财政局审核分类,报请省工信厅商省财政厅审核确认。支持额度:在1月10日至2月7日,企业实施扩大产能、改造生产线,并实际投入生产的企业技改项目,按设备投资给予80%的补贴;在2月8日至2月20日实施的项目,按设备投资给予50%的补贴。牵头部门及组织实施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等配合。

  4.全省药品补充申请、再注册收费标准和二类医疗器械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收费标准降低30%。

  政策起止时间:从我省启动一级响应之日起执行,在出台新的收费政策之前长期有效。操作流程:企业直接向省药监管理局服务窗口申请,申办程序和手续不变。支持额度:下调收费标准30%,即:药品补充申请注册费分别由0.54万元、2.59万元下降至0.378万元、1.81万元;药品再注册费由2.44万元下降至1.708万元。第二类医疗器械首次注册费由7.81万元下降至5.467万元;变更注册费由3.27万元下降至2.289万元;延续注册费由3.24万元下降至2.268万元。牵头部门及组织实施单位: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药品监管局组织实施,省财政厅配合。

  5.严格落实“一断三不断”要求,稳妥处置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碍交通等行为,确保疫情防控物资和必要的生产生活物资运输通畅。简化绿色通道查验手续和程序。对于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由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或有关成员单位统一调拨转运的重要生活物资等保障车辆,疫情期间免除高速公路通行费用。

  政策起止时间:从我省启动一级响应之日至疫情解除之日。操作流程:遇到上述阻断交通情况,可向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告,或打12328电话投诉,当地政府应立即恢复通行。关于通行证办理,省疫情防控指挥部或有关成员单位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后,承运单位自行打印;各设区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或卫生健康、工信部门报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准、汇总后,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相关企业自行打印。对已办理通行证的车辆,省交通运输厅通知相关收费站保障通行;涉及跨省运输的,协调车辆目的地省份交通运输部门放行。支持额度:以实际执行额度为准。牵头部门及组织实施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牵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配合。

  6.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生产经营用房的企业,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租金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公司孵化器、创业孵化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

  政策起止时间:从我省启动一级响应之日起,至三个月内。申请时间不晚于2020年6月30日。操作流程:承租企业向出租生产经营用房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由出租生产经营用房的行政事业单位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如出租生产经营用房的行政事业单位本身为主管部门,则由其审核批准;出租生产经营用房的国有企业根据其管理权限审核批准。支持额度:以实际支持额度为准。牵头部门及组织实施单位:出租生产经营用房的行政事业单位由省财政厅牵头负责;出租生产经营用房的国有企业由省国资委牵头负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配合,各有关出租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具体组织实施。

  政策起止时间:从政策发布之日起执行,到疫情解除后3个月截止。操作流程: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科技公司孵化器、创业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分别向所在设区市的工信、科技、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给予减免租金额补贴、培训补贴等支持。支持额度:以实际支持额度为准。牵头部门及组织实施单位: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科技公司孵化器由省科技厅负责,创业孵化基地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7.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和未能及时充分复工的工业公司,及时辅导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对因疫情问题造成企业出现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依法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起止时间:从我省启动一级响应之日起,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可视企业情况长期执行;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执行期间至2021年12月31日。操作流程: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缴费人尽可能地选择江西省电子税务局()、手机APP、自然人扣缴客户端、邮寄办税等“非接触式”的办理途径。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税费事项的纳税人、缴费人,可通过江西省电子税务局、“江西省税务局”微信公众号和各地税务机关提供的联系方式等渠道进行预约。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为备案类优惠事项,由纳税人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享受。因疫情原因纳税困难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房产税20万元以下、城镇土地使用税30万元以下的,由县级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房产税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城镇土地使用税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由设区市税务机关办理。支持额度:优惠额度根据纳税人办税实际确定。牵头部门及组织实施单位:省税务局牵头负责,全省各级税务机关组织实施。

  8.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在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延期期间不征收滞纳金。纳税人受疫情影响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还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政策起止时间:2020年2月份法定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其他政策暂无截止时间。操作流程:纳税人、缴费人尽可能地选择江西省电子税务局、手机APP、自然人扣缴客户端、邮寄办税等“非接触式”的办理途径。对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的,通过上述网络和有关电话预约。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纳税申报期限(包括经核准延长的纳税申报期限)内提出申请,经核准后自申报纳税期限起算,最长不超过3个月。延期申报,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为向省税务局转报,省税务局及时予以办理,延期申报纳税期限和延期缴纳税款期限内不征收滞纳金。支持额度:以上事项没有一点费用。牵头部门及组织实施单位:江西省税务局牵头,全省各级税务机关组织实施。

  9.加大对企业的金融支持,确保2020年企业信用贷款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鼓励金融机构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贷和中长期贷款额度。引导中小微企业通过江西省小微客户融资服务平台、一站式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申请贷款。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三农”领域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途但受疫情影响暂时受困的企业,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应予以展期或续贷。

  政策起止时间:自政策发布之日起执行,长时间坚持;部分政策自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20〕29号”文印发之日起执行。操作流程:引导和督促银行机构创新信贷产品、加大贷款投放,特别是提高中小微企业、制造业企业信贷和中长期贷款占比。进一步引导广大中小微企业通过江西省小微客户融资服务平台()和一站式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申请贷款,鼓励省级重点企业优先向承接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的江西银行、九江银行、进贤农商行申请贷款;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金融监督管理局安排银行机构撮合对接企业贷款需求;银行机构在收到融资申请后将尽快处理。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相关企业,特殊情况特殊处理,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企业如遭遇不合理抽贷、断贷、压贷,可向有关部门投诉(投诉邮箱:)。支持额度:根据真实的情况由申请企业与银行机构协商确定。牵头部门及组织实施单位:省金融监督管理局牵头,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保监局等配合。

  10.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加强与银行机构合作,针对受疫情影响严重行业和疫情防控行业定制担保产品,对因疫情暂遇困难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取消反担保抵质押要求,降低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融资担保机构,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及各设区市再担保机构减半收取再担保费。

  政策起止时间:自政策发布之日起至疫情解除之日止,发生的有关担保业务均可享受此政策。操作流程:省融资担保公司已推出“抗疫担保贷”,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可通过电话、网络、快递等方式受理业务、办理审批。对于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的、2020 年新发生的单户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下的再担保业务免收再担保费,并长时间坚持。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及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新增融资担保业务费率不超过1%。省融资担保公司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疫情防控专项产品,适当提高再担保分险比例;省市两级担保再担保机构减半收取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企业,如果担保机构已免收担保费,则免收再担保费。支持额度:由申请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银行机构协商确定。牵头部门及组织实施单位:省金融监督管理局牵头,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保监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配合。

  11.充分的发挥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中坚作用,依法依规在货款回款、原材料供应、项目发包等方面,加大对产业链上中小企业的支持,确保产业链运行平稳。

  政策起止时间:从我省启动一级响应之日起,可长时间坚持。操作流程:由中小企业向其产业链上游国有企业提出货款回款、原材料供应、项目发包等方面的需求,由其产业链上游国有企业依法依规予以支持。支持额度:以实际发生额度为准。牵头部门及组织实施单位:省国资委牵头负责,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配合。

  12.积极推广不见面招商,充分的利用赣服通、政务网、公众号等平台,高频次、高精度、大范围进行招商引资项目推介。对成熟且有签约意向的项目,要加强网上对接、洽谈力度,确保尽快签约。对已签约项目,要全力做好项目的立项、开工、投产全过程服务,确保项目尽快落地。

  政策起止时间:从我省启动一级响应之日起执行,疫情解除后继续用好网络招商手段。操作流程:疫情期间,推广实施“不见面”招商,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网络视频等与客商开展对接,建立长期高效顺畅的项目信息对接机制,利用互联网应用研判甄别项目来源、关键人物、项目可行性论证等核心信息,提高服务的层次、效能和水准。支持额度:无支持金额。牵头部门及组织实施单位:省商务厅牵头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配合。

  13.充分发挥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作用,全面推广网上收件、网上审批和网上出件。对按规定确需提交纸质材料原件的,除特殊情况外,由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或电子邮件提供电子材料后先行办理;项目单位应对提供的电子材料真实性负责,待疫情结束后补交纸质材料原件。

  政策起止时间:从我省启动一级响应之日起,疫情解除后,加强完善提升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功能,可长时间坚持。操作流程:由项目单位通过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向各级涉及投资项目的审批部门提出审批申请,并提供符合标准要求的审批所需的电子材料。各审批部门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做网上收件、网上审批、网上出件。对需要评估评审或部门会商的投资项目,由相关审批部门通过视频会议等形式进行。项目单位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用户中心在线查询赋码结果、打印赋码通知单、事项办理进度。牵头部门及组织实施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等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配合。

  14.将省重点工程建筑设计企业人员疫情防控、生活物资保障、施工物资供应等工作纳入地方保供范围,切实协调解决项目建设涉及的市政配套、水电接入、资金落实等问题。对项目建设中确因受疫情影响或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的,允许合理延后合同执行期限,不作违约处理。

  政策起止时间:从我省启动一级响应之日起,疫情解除后,继续为省重点工程建设提供相关保障。操作流程:各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及时向项目所在地方政府申报返回工地有关人员信息,接受当地政府指导,并按照地方政府有关部署落实好内部防控要求。各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建筑设计企业指定专人加强与项目所在地方政府联系,及时反馈项目建设情况和存在问题,各地方政府把生活物资保障、施工物资供应等纳入地方保供范围,省发改委会同相关单位和地方政府及时协调项目建设有关问题。牵头部门及组织实施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省直相关单位配合,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落实属地主体责任。

  15.对确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复产履约的外贸企业,指导企业向国家相关部门申请“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上”,及时帮企业最大限度减小损失。设立进出口商品绿色通道,确保进出口商品快速通关。鼓励中国信保江西分公司为因疫情遇到困难的出口公司可以提供风险保障、保单融资等服务。

  政策起止时间:从我省启动一级响应之日起,视疫情影响情况而定。操作流程:关于办理“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上”,省内企业可在线上认证平台()申请办理,亦可与当地贸促会联系办理。关于出口信用保险及融资服务,对已开通“信保通”的外经贸企业,企业可在线上办理出口信用保险限额申请、报损、索赔、资信申请等各项业务。小微出口企业通过“中国(江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金融服务/出口信用”、“中国信保小微企业服务”等平台做线上操作。支持额度:以实际支持额度为准。牵头部门及组织实施单位:省商务厅、南昌海关牵头负责,中国贸促会江西省分会、中信保江西分公司等配合实施。

  16.支持传统商贸主体电商化、数字化改造升级,积极培育网络诊疗、在线办公、在线教育、线上文化娱乐、影视及智能家居等新兴消费业态和消费热点,繁荣“宅经济”。大力实施“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加快城乡商品要素流动。

  政策起止时间:从我省启动一级响应之日起,长期支持。操作流程:具体实施由各市县立足自身实际制定相应方案,相关企业积极主动参与并联系所在县(市、区)级以上对应行业主管部门争取给予协调、支持。政府有关部门前期给予政策引导、资源统筹、物流配送协调等支持,后期在评选电商示范企业、数字商务企业及重点示范试点项目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并视线上交易或服务规模等给予一定资金补助。支持额度:以实际支持额度为准。牵头部门及组织实施单位: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教育厅、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配合。 17.鼓励受疫情影响企业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生活费)、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上年度6个月的统筹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企业上年度月均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政策起止时间: 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操作流程:合乎条件的参保企业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稳岗返还申请。牵头部门及组织实施单位:省人社厅牵头,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配合。

  17.鼓励受疫情影响企业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生活费)、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上年度6个月的统筹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企业上年度月均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政策起止时间: 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操作流程:合乎条件的参保企业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稳岗返还申请。牵头部门及组织实施单位:省人社厅牵头,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配合。

  18.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和城镇和乡村居民,未能按时办理社会保险缴费业务的,可延长至疫情解除后补办。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个人权益。相关补办手续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政策起止时间:从我省启动一级响应之日至疫情解除后第三个月末。操作流程:我省各级人社、医保部门将按此政策进行内部办理,企业或居民无需提前申请办理。牵头部门及组织实施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医保局、省财政厅配合。

  19.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受疫情影响还款出现困难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省财政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完成展期手续的,免于信用惩戒。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各有关部门要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政策起止时间:从政策发布之日起至疫情结束或新的政策文件出台。操作流程:受疫情影响,确诊、疑似、无法排除、密切接触的集中收治集中隔离的“四类人员”,可向贷款放款银行提出申请展期还款;未能按时完成展期手续的,由本人向业务发生机构提出申请更正逾期记录。支持政策:通过贷款银行审核后,“四类人员”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处理,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贴息继续按原合同贷款额度执行。对“四类人员”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完成展期手续的,经业务发生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做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牵头部门及组织实施单位:省人社厅牵头,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督管理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等配合。

  20.重视全省农民工、应届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状况和省内外用工需求,充分的发挥人力资源市场网络站点平台作用,及时发布就业信息、企业开复工信息,开展网上招聘。建立返乡务工人员滞留省内就业应对机制,促进与用工企业精准对接。

  政策起止时间:从政策发布之日起,可长时间坚持。操作流程:针对我省工业园区用工特点,发挥政府层面服务企业用工工作机制作用,将企业岗位招聘信息下沉到乡、镇、村,直接对接到农村劳动力群体。通过各类线上人力资源服务平台渠道,帮企业更高效、快速、便捷发布企业岗位信息,更好地匹配求职人员进行岗位信息推送。牵头部门及组织实施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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