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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8812】顺风车平台是否是承运人?对交通事故是否有责?法院判决书这么说
  • 时间: 2024-07-23 00:09:16 |   作者: 乐鱼全站登录官网

  顺风车是平等互助的非商业出行。如何科学准确界定顺风车平台、车主、乘客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顺风车平台责任,近年来成为法律界新课题。

  那么,若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外路人受伤或财产损失,顺风车平台是否有责呢?小编总结了近年几份顺风车交通事故民事判决书,对法院判决进行系统梳理。

  在发生在江苏和上海的两起顺风车事故中,两地法院一致认为,顺风车平台作为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并未实际参与客运行为,且对涉案事故发生亦不存在过错。同时,顺风车是驾驶员和合乘者双方的自愿民事行为,不属于经营性客运活动,顺风车平台法律地位类似于“居间”,无法律依据表明平台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2020年9月,包某某通过某顺风车平台接单,从江苏省句容市前往南京市浦口区,驾驶一辆小轿车在行至南京市某街道时,撞到路边一辆因故障停靠的三轮车,造成该三轮车车主陈某某和另一路人王某某不同程度受伤。经交警认定,包某某和陈某某分别负此次事故的主要和次要责任,王某某不承担责任。

  就此,陈某某起诉包某某、原车主吴某、两辆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和该顺风车平台等相关方,要求相关方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同时,王某某也另行起诉陈某某和上述其他相关方。

  在民事判决书中,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先由承接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院认定,包某某和陈某某分别承担70%和30%的民事责任。两辆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各自承保范围内分别进行赔付。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指出:案外人孟某某,郑某某,季某某系通过该出行平台与包某某合乘出行,该平台作为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并未实际参与客运行为,且对案涉事故亦不存在过错,故陈某某主张,因包某某注册了该平台顺风车车主,因此该平台应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同时,王某某要求该出行平台所属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也不予支持。

  根据法院判定,陈某某治疗产生的医疗费认定为182658.72元,其中已有包某某驾驶车辆的投保公司,太平洋财保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0000元。那么,该公司在商业险三者范围内是否应赔偿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指出,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者提供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事故发生时,包某某驾驶小轿车与案外人员孟某某、郑某某和季某某通过某出行平台合乘出行,虽然由包某某收取费用,但其行为区别于网约车的营运性质,不会明显地增加案涉车辆危险程度,也并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因此,太平洋财保南京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仍应进行一定赔付。

  在另一则顺风车交通事故民事判决书中【(2019)沪0115民初22017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也认定,该出行平台作为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并未实际参与客运行为,且对涉案事故发生亦不存在过错。同时,顺风车是驾驶员和合乘者双方自愿民事行为,不属于经营性客运活动,顺风车平台法律地位类似“居间”,无法律依据表明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那么,顺风车平台性质与承运人有怎样的本质区别呢?根据《民法典》第十九章,第八百零九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顺风车车主以自身出行需求为前提,与乘客分担出行成本。顺风车平台仅提供信息服务,由车主乘客自行决定是不是合乘。顺风车平台针对成功匹配并且完单的订单,收取特殊的比例的信息服务费,并不主动对车主派单,对顺风车车主不具有控制力,无雇佣或劳务属性。综上,这并不符合运输服务的特征。

  关于顺风车业务性质,2016年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6〕58号)指出:“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车合乘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城市人民政府应鼓励并规范其发展,制定相应规定,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2016年颁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把顺风车平台和网约车平台分成两个不同类别对待。其第三十八条指出:“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近年来,交通运输部也多次就顺风车性质公开回复网友提问。“合法的私人小客车合乘与网约车经营性客运服务有很大区别,不需要办理网约车相关许可。”

  同时,交通运输部强调,“尽管不需要办理网约车相关许可,但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是应以车主自身出行需求为前提、事先发布出行信息;二是由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合乘车辆;三是不以盈利为目的,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四是每车每日合乘次数应有一定限制。”

  如何科学准确界定顺风车平台、车主、乘客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顺风车平台责任,近年来成为法律界新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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